初中生100元3小时电话_300上门4个小时电话多少_100元三小时约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学会党建
 成都市青年科技人才国际期刊交流活动圆满举办 聚焦论文发表策略 助力青年学者国际学术成长  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人事招聘信息  国际国际期刊交流活动系列讲座(一)科研选题与论文发表  人物│成检协理事长陈祥贵  人物│成检协常务副理事长龚永泽  人物│成检协副理事长毕守英  人物│成检协副理事长车振明  人物│成检协秘书长李彩霞  人物│成检协监事长张进  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简介  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章程  办公室  业务部  咨询部   协会新闻  行业资讯  标准检测  生产加工   服务范围  咨询服务  培训服务   都江堰市欣旺食品厂  四川嘉启农业   检测专区  认证专区   红色足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红色足迹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红色足迹 │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强调: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红色足迹 │为开创党的自我革命新局面作出不懈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指明方向、催人奋进  红色足迹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红色足迹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红色足迹 │习近平在四川考察时强调 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  红色足迹 │中共中央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红色足迹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红色足迹 │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  红色足迹 │习近平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红色足迹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  红色足迹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政策措施等  红色足迹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  红色足迹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迎峰度夏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工作情况汇报等  红色足迹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最新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协会新闻
协会新闻
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19-04-15 16:18:38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消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ǘ┕ぷ鞒∷ㄖ婊簧儆谝磺椒矫?,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ㄈ┏械?笊?、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ㄎ澹┙∪哪诓抗芾碇贫群桶踩兰酃炭刂铺逑?;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ㄆ撸┡浔缸ㄖ凹际醺涸鹑撕凸炭刂聘涸鹑?;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ò耍┱T诵胁⒖梢怨┕诓檠剐畔⒌耐?;
 ?。ň牛┙刂辽昵胫杖昴谖拗卮笪シㄊ偶锹迹?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ǘ┕ぷ鞒∷ㄖ婊簧儆谝磺椒矫祝杏氪邮掳踩觳饧煅橄嗍视Φ纳枋⑸璞负突肪?,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ㄈ┏械5ヒ灰滴穹段У陌踩觳饧煅榛?,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ㄋ模┳ㄒ导际跞嗽本哂杏氤械0踩觳饧煅橄嗍视Φ淖ㄒ导寄?,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鞒职踩觳饧煅楣ぷ鞯母涸鹑?、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ò耍┱T诵胁⒖梢怨┕诓檠剐畔⒌耐?;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ǘ┍景旆ǖ谌豕娑ú棵胖鞴艿纳缁嶙橹捌涑鲎噬枇⒌钠笠捣ㄈ?;
 ?。ㄈ┍咎醯谝幌?、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ㄒ唬┓ㄈ俗矢裰罩?;
 ?。ǘ┳手手な橛行诮炻囱有?;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ㄎ澹┓?、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シ捶ü姹曜嫉墓娑拱踩兰?、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ㄈ┏鲎手嗜峡梢滴穹段В邮路ǘǖ陌踩兰邸⒓觳饧煅榈?;
 ?。ㄋ模┏鲎?、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ㄎ澹┏鼍咝榧倩蛘咧卮笫杪┑陌踩兰邸⒓觳饧煅楸ǜ娴?;
 ?。┪シ从泄胤ü姹曜脊娑ǎ幕蛘呒蚧踩兰?、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ㄆ撸┳ㄖ鞍踩兰凼?、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ň牛┏械O殖〖觳饧煅榈娜嗽辈坏较殖∈导实氐憧股璞讣觳饧煅榈扔泄毓ぷ鞯?;
 ?。ㄊ┟坝盟嗣寤蛘咴市硭嗣坝帽救嗣逶诎踩兰邸⒓觳饧煅楸ǜ婧驮技锹贾星┟模?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ㄊ唬┎唤邮茏手嗜峡苫丶捌湎录恫棵偶喽匠椴榈摹?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但******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睿?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ǘ┯泄厝嗽贝ξ迩г陨弦煌蛟韵碌姆??。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睿?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ǘ┪シ捶ü姹曜脊娑ǜ幕蛘呒蚧踩兰邸⒓觳饧煅槌绦蚝拖喙啬谌莸?;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ㄋ模┪丛诳瓜殖〖际醴袂捌吒龉ぷ魅漳?,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ㄆ撸┏鲎?、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ò耍┌踩兰巯钅孔樽槌ぜ案涸鹂毖槿嗽辈坏较殖∈导实氐憧箍毖榈扔泄毓ぷ鞯?;
 ?。ň牛┏械O殖〖觳饧煅榈娜嗽辈坏较殖∈导实氐憧股璞讣觳饧煅榈扔泄毓ぷ鞯?;
 ?。ㄊ┌踩兰郾ǜ娲嬖诜ü姹曜家么砦蟆⒐丶O沼泻σ蛩芈┫睢⒅卮笪O赵幢媸洞砦?、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睿欢云渲苯痈涸鸬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贝Χ蛟陨衔逋蛟韵碌姆?睿桓嗽斐伤鸷Φ模肷ノ怀械A獬ピ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煤炭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各1名及以上。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自动化1名及以上。

烟花爆竹制造业

火******(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金属冶炼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备注: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另行制定。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以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附件2

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公开表

(样式)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职技术负责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有效日期


业务范围


本机构的安全评价师

姓 名

专 业

证书号码

姓 名

专 业

证书号码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执法机关










附件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表

(样式)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实验室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持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资质证书批准部门


有效日期


批准的业务范围

序号

被检对象

项目/参数

依据标准

编号及名称

限制范围

说明

序号

名称






















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序号

姓名

授权签字领域







机构违法受处罚信息(初次申请不填写)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执法机关









 

附件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样式)

                   

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组长


联系电话


技术服务期限


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姓 名

专 业

工作任务







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姓 名

检测检验项目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THE END———————


返回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新闻动态 |  服务领域 |  成功案例 |  会员产品 |  专家介绍 |  检测资讯 |  学会党建
扫描二维码
关注
加入我们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成都市民政局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版权所有: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18号B座.911室.(会议接待)

传真:028-61981581 | 邮箱:1601723401@qq.com

蜀ICP备14028598号-1
×